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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如何監督夫妻共同財產不被對方惡意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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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如何監督夫妻共同財產不被對方惡意轉移

一、離婚時如何監督夫妻共同財產不被對方惡意轉移?

1、可以向法院起訴,同時申請保全對方名下的財產;

2、法院採取保全措施時,會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3、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二、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大家必須要知道,並非只要起訴離婚就一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了,如果誰都不存在惡意轉移夫妻共有財產的這些違規操作的行為,那就提供相關的證據申請人民法院對共有財產進行公平公正的分割就行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監督和管理兩個人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