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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子女撫養權需要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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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子女撫養權需要公證嗎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請問變更子女撫養權需要公證嗎需要哪些材料

您好,關於變更子女撫養權需要公證嗎的問題,必須由被撫養人父母雙方申請。根據有關法律,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裁決變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變更:(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所以,根據上面所列的條件,案例中的離婚夫妻如果雙方都同意變更小軒的撫養權,且變更後有利於小軒的生活,是可以通過辦理變更撫養權協議公證來變更孩子的撫養權的,只是最後還是需要經過法院裁定予以確認才行,否則在法律上不發生效力,後果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