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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會判刑嗎 | 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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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會判刑嗎,怎麼辦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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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怎麼判刑

最高法公佈的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典型案例中,有一起為五人通過微信朋友圈,釋出出售個人戶籍、車輛檔案、手機定位、個人徵信、旅館住宿等各類公民個人資訊的廣告,尋找客戶並獲利,最終被判刑。

實踐中對於“公民個人資訊”的範圍尚存爭議,這次釋出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規定:刑法相關規定中的“公民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訊通訊聯絡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表示,這樣的規定是基於全面保護公民個人資訊的現實需要。“對於例舉以外的個人資訊,當然還有很多,司法實踐中要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把握‘公民個人資訊’的要件特徵,準確作出判斷。”他說。

以上內容可以回答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怎麼判刑這個問題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 【個人資訊處理的原則和條件】處理個人資訊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徵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資訊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資訊的處理包括個人資訊的收集、儲存、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八條 【資訊處理者的資訊保安保障義務】資訊處理者不得洩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儲存的個人資訊;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資訊,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資訊處理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儲存的個人資訊保安,防止資訊洩露、篡改、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資訊洩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告知自然人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隱私權侵害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資訊;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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