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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哪些情形應確認為生產、經營假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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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哪些情形應確認為生產、經營假獸藥
對哪些情形應確認為生產、經營假獸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獸藥:
1、以非獸藥冒充獸藥或者以他種獸藥冒充此種獸藥的;
2、獸藥所含成分的種類、名稱與獸藥國家標準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獸藥處理:
1、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經審查批准而未經審查批准即生產、進口的,或者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經抽查檢驗、審查核對而未經抽查檢驗、審查核對即銷售、進口的;
3、變質的;
4、被汙染的;
5、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法律依據】《獸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獸藥:
(一)以非獸藥冒充獸藥或者以他種獸藥冒充此種獸藥的;
(二)獸藥所含成分的種類、名稱與獸藥國家標準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獸藥處理:
(一)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經審查批准而未經審查批准即生產、進口的,或者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經抽查檢驗、審查核對而未經抽查檢驗、審查核對即銷售、進口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汙染的;
(五)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