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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不承擔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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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不承擔贍養義務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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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的同時可以不承擔贍養扶助義務嗎

在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優者危險負擔”原則進行裁判,依法確定雙方的事故賠償責任。

“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基於公平原則對交通事故中弱勢一方的保護,是指在受害人有過失的情況下,考慮到雙方對道路交通注意義務的輕重,按機動車危險性的大小以及危險迴避能力的優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損害後果。

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的前提是事故事實不清、責任不明。其認定的標準為:一是根據注意義務的內容和注意標準來決定過錯輕重;二是根據行為危險性大小和危險迴避能力的優劣決定過錯輕重;三是造成險情方的違法行為一般應認定為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

同時應注重比例原則,防止不當擴大優勢機動車一方的注意義務和責任範圍,參照通常人、通常情況下是否會發生損害,結合機動車駕駛路況、周圍環境、雙方之間距離等因素來作出綜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