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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財產保全法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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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財產保全法律條款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型別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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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需有關單位協助如何適用法律條款

《民訴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規定了訴訟保全和訴前保全措施。在司法實踐中,採取保全措施有時需要凍結被告(被申請人)工程款等到期應得收益,這時,就要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因《民訴法》對此種協助執行沒有作出具體規定,故在填發協助執行通知書時,適用何種法律條款時常出現混亂。筆者發現,有的法院適用《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有的法院適用《民訴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是執行程式中採取執行措施時所適用的法律條款,其適用的前提條件是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顯然不能適用於保全措施中。《民訴法》第一百零三條則是對有關單位拒不履行協助義務妨礙民事訴訟時所採取的強制措施,把結果條款反過來適用,因為你不協助我就對你採取強制措施,所以你有義務協助,筆者感覺也屬牽強。因此,筆者建議《民訴法》對此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在未作出規定之前,筆者認為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4條: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作者單位:江西省九江市廬山區人民法院第1頁共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