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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港傷殘鑑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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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96年8月原勞動部發布《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1996年8月勞動部發布《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1) 犯罪或違法; (2)自殺或自殘; (3)鬥毆; (4)酗酒; (5)蓄意違章;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