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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公證新增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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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公證新增所有人
所有人抵押

所有人抵押是指所有人在自己的財產上設定或者存在的抵押權。原則上抵押擔保只能存在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擔保物上,而所有人抵押,是以抵押物的所有人為權利人的抵押權。所有人抵押權具有阻止後手抵押權升進而取得不當得利的作用。


作為一種投資抵押,德國法上的所有人抵押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廣義的所有人抵押,泛指抵押權屬於抵押物所有人的一切情形,被擔保債權存在與否,或同一物上有數個抵押權並存與否,在所不問。因而在廣義的所有人抵押中,事實上分為兩種情形:


一是原始的所有人抵押,即抵押權設立之初,就不以擔保債權為目的,而在自己的土地上成立的、由土地所有人自己享有的抵押權。這種原始的所有人抵押,在德國法上稱為“所有人土地債務”。


二是後發的所有人抵押。即抵押權設立之初是以擔保債權為目的,且有被擔保債權的實際存在,但後因被擔保債權不成立、被撤銷、無效、混同、清償等而歸於消滅,或者抵押權人拋棄抵押權時,而歸抵押物所有人享有的抵押權。


需要明確的是,原始抵押銀行也是抵押銀行的一種,與抵押銀行的區別在於原始抵押銀行可以是因為資金的斷裂導致無法還款而將財產沒收並變賣的情況,在法律規定是,原始抵押也是合法的抵押銀行的行式,所以在遇到原始抵押銀行的資產時,一般比正常的要便宜,可以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