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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的細節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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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的細節有哪些
合同條款有哪些法律風險,簽訂合同應注意哪些細節?
一、合同條款有哪些法律風險1、提示性條款及法律風險提示性條款是合同最主要的條款內容,法律為了示範完備的合同條款,對當事人予以提示說明。如《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了通常合同應該約定的內容。這部分條款,除當事人、標的、數量外,其它內容法律都規定了補正條款,即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的確定方法。由於提示性條款的法定補足方式,使不確定性法律風險概率明顯降低。2、合同主要條款及法律風險合同主要條款,是指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若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則合同不能成立。合同主要條款決定著合同的性質、雙方當事人最核心的權利義務。前面我們提到的提示性條款中當事人、標的就是合同主要條款。一般而言,主要條款根據合同性質和型別決定,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如價款條款在買賣合同中就屬於主要條款,而在贈與合同中就不是主要條款。在一份完備的合同中,當事人應當將雙方關注的事項都明確為主要條款。合同主要條款約定不當的法律風險較其它條款法律風險更為嚴重。3、次要義務條款及法律風險次要義務條款是指法律未直接規定,也不是合同型別和性質要求必須具備的,當事人無意使其成為主要條款的合同條款。一般而言,次要義務條款法律風險不是評估重點,有時甚至可以予以忽略。這類條款在合同中也常常出現,有時是因為當事人表述的問題,導致本來較為重要的條款被認定為次要義務條款。如雙方在有償合同中約定某項物品或服務為免費提供,一旦因該物品或服務發生爭議,很容易被法院認定為次要義務或附隨義務,判定該義務的違反不影響合同繼續履行。二、簽訂合同應注意哪些細節1、保留好營業執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身份證影印件等有關可以證明身份的材料;2、蓋公章時一定要清晰;3、合同中有修改的地方一定要蓋章確認;4、如無簽章又無法簽名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書上摁手印。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五條的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