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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他人房屋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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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他人房屋抵押擔保
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可否為他人抵押擔保
不可以作為擔保人。《擔保法》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