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被撤銷後可以再次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了衝裁裁決的撤銷程式。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時《仲裁法》中規定的程式,《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首次將這一制度引入勞動仲裁。
撤銷仲裁裁決程式的特點:
1.申請撤銷的是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
(起訴的是未生效的仲裁裁決。
)2.解決的仲裁委員會的錯誤。
(不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
)3.撤銷仲裁裁決的權利屬於人民法院。
(政府和其他人無權撤銷仲裁裁決。
)4.仲裁確有錯誤,沒有當事人申請法院不能主動撤銷。
5.撤銷仲裁裁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條件。
(不是仲裁裁決的所有錯誤法院都管。
)6.當事人應當在法定的時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同級人民法院無權撤銷仲裁委員會的裁決。
超過法定時間申請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