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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離婚協議履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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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離婚協議履行起訴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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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離婚協議履行起訴

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在我國,能夠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僅限於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依據行政法規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決定。而離婚協議書是離婚的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一種合意,不是一種司法文書,所以不屬於上述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司法文書,故協議離婚後一方不履行義務時,另一方也無權就離婚協議書的財產內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未履行離婚協議起訴只能向法院提起,要求對方依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