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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辭職後五險一金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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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辭職後五險一金怎麼處理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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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後五險一金跨省如何處理

不可以,只有跨省就業之後才可以轉移。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者三險(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不因辭職轉移,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可以轉移。但對基本養老保險,男性年滿50週歲和女性年滿40週歲的,除回戶籍所在地就業並參保的外,不予轉移。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個人不繳費,繳費即在保,辭職即脫保,不存在轉移的問題。住房公積金符合條件的可以提取,不可以轉移。

依據
《社會保險法》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二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五十二條 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09〕66號 
第五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週歲和女性年滿40週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