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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的組成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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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的組成情況有哪些
合議庭的組成情況有哪些
(1)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或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2)高階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至7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至7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3)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判上訴、抗訴案件,由審判員3人至5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4)高階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高階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