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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的組成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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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合夥的組成要求

有限合夥的組成要求有哪些

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3、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4、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5、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6、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7、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8、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9、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二、特殊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設立的特殊規定:

1、有限合夥企業人數,《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兩個以上50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夥人。按照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2、有限合夥企業名稱,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3、有限合夥人出資形式,《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有限合夥企業事務執行的特殊規定:有限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禁止有限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另外,《合夥企業法》規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人為普通合夥人並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夥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限合夥企業利潤分配,《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有限合夥人權利,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有限合夥的組成要求有很多並且相當的複雜,不僅需要遵循合夥企業法,還必須遵循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總之,有限合夥人的責任是有限的,並且企業必須有普通合夥人,各方具體需要擔負多少責任需要根據法律來判斷,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葫蘆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