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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賠償需要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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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賠償需要哪些證據
車禍賠償需要哪些證據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受害人應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證據包括:
(一)公安機關製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該事故不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
(二)公安機關製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上級公安機關重新認定的決定。對公安機關作出責任認定不服的,還應提供能夠證明當事人責任的證人證言及有關物證等。
(三)醫院診斷證明、病歷或法醫鑑定結論。
(四)醫療費單據、交通住宿費憑證等證明材料。
(五)誤工經濟損失的證明材料,包括誤工天數和誤工費數額。
(六)殘疾者應提供傷殘評定結論,需要配備殘疾用具的應出具醫院證明。
(七)死者生前或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及該被撫養人是否還有其他撫養人的證明材料。
(八)財物直接損失,如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建築等的修復或折價費用等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