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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委託人可以隨時撤銷委託。撤銷委託的,要通知受託人和法律關係的相對人。通知到達受託人時,授權委託即為撤銷。
民法通則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間界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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