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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執行裁定是否可以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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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執行裁定是否可以申訴
行政強制執行裁定是否可以申訴
1、當事人不服行政強制執行裁定的可以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2、對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拘留等處罰決定不服的;
3、對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4、對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5、對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6、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7、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8、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9、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審批、登記有關事項,沒有依法辦理的;
10、申請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沒有依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