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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仲裁委員會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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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仲裁委員會調解書
仲裁委員會調查收集證據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可以申請仲裁委員會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儲存並須仲裁委員會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第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申請仲裁委員會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仲裁委員會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第十四條 當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申請仲裁委員會調查收集證據,應於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書面或者口頭通知當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


第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為查證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及提供的證據的真偽,可以主動依職權收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