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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機構的名稱統一為仲裁委員會,包括各專門委員會。如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等。其設立地點應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所在地,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但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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