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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與分公司的納稅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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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與分公司的納稅區別
子公司與分公司的納稅區別
子公司必須獨立核算,獨立申報納稅。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可以不獨立核算,所得稅可以在總公司合併彙算清繳。
1、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子公司應當單獨計算應納稅額,在註冊地繳納稅款,並適用按月(或季)預繳、年底彙算清繳的規定。設立為分公司後,在企業所得稅的徵管上執行跨地區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相關的企業所得稅審批、備案事項,子公司自行收集整理資料,向當地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分公司應由總機構收集整理資料,並向總機構所在地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2、其他稅種的影響
增值稅上,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因此,無論設立成子公司還是分公司,都需在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其他地稅,如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均需在資產所在地納稅而個人所得稅也應在企業生產經營當地繳納。因此,無論設立成子公司還是分公司,對專案所在地的地稅基本不產生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
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註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註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彙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