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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的數額該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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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的數額該怎麼認定
職務侵佔罪的數額該怎麼認定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受賄罪、貪汙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由此可見,職務侵佔罪中的的金額認定如下:“數額較大”為六萬元以上不滿四十萬元,“數額巨大”為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一千五百萬元。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貪汙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第二條 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十一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汙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