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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伙婚姻詐騙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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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伙婚姻詐騙特點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著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型別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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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團伙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有哪些

1、以結婚騙財的詐騙犯罪的犯罪目的,有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的犯罪目的

2、在客觀行為上,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

3、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係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屬於婚姻關係成立後的“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被認定為婚姻詐騙罪。

4、案發後,參考被害人的態度,司法機關可以考慮是否有追訴犯罪的必要,以達到法制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5、 詐騙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數額較大”的詐騙罪。

6、詐騙財物價值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數額巨大”的詐騙罪。

7、詐騙財物價值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數額特別巨大”的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