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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無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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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無效的合同
絕對無效的合同都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導致合同絕對無效的情形實際上只有兩個:


一是有違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它的特點是這種法律、法規直接規定了必須如何做,或者禁止如何做,違反了即導致合同絕無效,可以對號入座。它的難點是判定區分一個強制性規範是效力性的還是管理性的有一定難度。只有當違反了效力性強制規範時才導致合同絕對無效。從這一角度審查合同的效力,關鍵在於對一個強制性規範的性質做出正確的評判;


二是損害了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包括國家利益(國家整體的安全利益)和社會利益。社會利益包括——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型別);與法律基本價值密切聯絡的私人利益——生命權、健康權(實際體現的是社會公共利益);受最低限度道德要求保護的私人利益(為維護最低限度道德要求而將其上升為社會公共利益);弱勢群體的利益(基於公平正義而上升的社會公共利益)。它的特點是除直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規範的絕對無效合同外,其他絕對無效的合同都可以歸為此類。它的難點是法律並未明確告知什麼是公共利益,難以對號入座,需要在審查合同時由審查人具體的做出分析,其結果很可能因人而異,最終的決定權在法官。但是隻要是損害了國家利益、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與法律基本價值密切聯絡的私人利益,如生命權、健康權、受最低限度道德要求保護的私人利益、弱勢群體的利益,就是損害了公共利益,就必定導致合同絕對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