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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可否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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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可否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可否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可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要解除合同的,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或者該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