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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中閣樓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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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中閣樓面積
閣樓可不 可以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檢視。     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   (二)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複登記;   (三)超出登記職責範圍的其他行為。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