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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幾級 | 法律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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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幾級,法律如何規定的
醫療事故鑑定幾級,法律如何規定的
專業分析:
1、第一級醫療事故鑑定
我國的法律規定: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也就是說,如果發生醫療糾紛的地點如果是一個市轄區的,那麼就是在該區的醫學會負責醫療事故鑑定工作;如果發生醫療事故的地點是不設區的市,或者縣的,醫療事故鑑定機構應當就是當地的市、縣的衛生局的醫學會。
由於是分級鑑定的,鑑定後出具的醫療事故鑑定書,分別是xx市xx區醫療事故鑑定書,或者是xx市、xx縣醫療事故鑑定書!
2、第二級醫療事故鑑定
如果,對初次的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不服的,往往都在鑑定文書的最後一頁,規定當事人可以在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由省級醫學會負責再次組織鑑定工作。這就是第二級醫療事故鑑定。
省級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式與市縣級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式相同,鑑定機構往往設定在各地省會、直轄市衛生局、或者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鑑定被告為:xx省(自治區)醫療事故鑑定書。
3、第三級醫療事故鑑定
在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中,還規定了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工作。這也就是我國的第三級醫療事故鑑定了。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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