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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違反級別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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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違反級別管轄
一審法院違反級別管轄作出判決,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在實踐中,一般級別管轄問題由法院自行把握。但如果一審法院已經做出判決,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之規定“當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轄權異議,但受訴人民法院發現其沒有級別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我個人傾向於認為,二審法院應當以嚴重違反程式為由裁定將案件發回重審,而後根據級別管轄確定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