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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補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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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補償時效

現在,隨著城市建設不斷髮展擴大,許多居民或者村民都面臨拆遷,政府對於拆遷的居民或村民都會給予一定的拆遷補償,有的地方會配發拆遷安置房。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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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安置補償


第十八條 被徵收人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原則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的規定,只對一處宅基地及附屬設施進行房屋置換,其它只進行貨幣補償。被徵收人房屋面積以2005年航空影像圖測量的面積為準。被拆遷房屋實行房地合一的補償方式。

第十九條 拆遷安置補償實行宅基地置換結合貨幣補償和貨幣補償兩種形式進行。被徵收人可以根據自己實際選擇具體補償安置形式。

第二十條 宅基地置換是指被徵收人《集體土地使用證》中載明的宅基地面積,通過產權調換系數折算後的安置房面積與被拆遷房屋結構差價、補償金額折算後的面積之和為安置房面積。被拆遷房屋室內外裝飾裝修不予補償。已經辦理批建手續,沒有取得《集體土地使用證》的,由國土資源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進行核實。宅基地置換房屋係數、標準:被徵收人使用的宅基地面積以法定的0.4畝(270㎡)置換安置房,多佔面積不予補償。置換系數為1:0.6。庭院經濟用地補償面積每戶不得超過0.27畝(180㎡),宅基地面積、庭院經濟用地面積分別低於0.4畝和0.27畝按實際丈量面積進行計算,按平政發〔2010〕70號檔案規定執行。庭院經濟用地上的住房不予補償,只對經濟作物及附屬設施給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用於產權置換房屋內的水、電、暖、地面、牆面、門窗、燈具、潔具等設施齊全。由建設單位出具《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及銷售不動產發票,被徵收人據此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