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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能否主張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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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能否主張死亡賠償金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能否主張死亡賠償金
在審判實踐中,各地的做法有很大差異。一些地方認為:
1、依據“新法優於舊法”適用的法律適用原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為準。
2、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確定為收入損害的賠償,而非“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數額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觀標準以20年固定賠償年限計算,即採取定型化賠償模式……;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以受訴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賠償計算標準。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條  人民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典》、《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此,在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確定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時,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將死亡賠償金確定為物質損害賠償金,以最大限度地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也有一些地方認為:
1、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只限於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物質損失,死亡賠償金不是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物質損失,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
2、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民事部分是依附於刑事部分的,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當優先適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能完全不加區分地一律適用包括人身損害司法解釋在內的民事規範。我國刑事法律明確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法律沒有修改之前,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相關民事領域的司法解釋不能簡單照搬適用。單純的民事侵權,被告人只承擔經濟上的賠償責任,而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但要承擔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更重要的是還要承擔嚴厲的刑事責任。在確定刑罰的過程中,犯罪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程度已經作為重要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如再強化被告的賠償責任,就有重複評價之嫌。
3、死亡賠償金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表現形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不予受理。因而,一些地方的在審理這類案件中並不支援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