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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是否可以附帶民事賠償

刑事訴訟 閱讀(1.16W)

符合條件可以附帶民事賠償。
1.只有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由於犯罪行為而遭受人格、名譽、精神或者婚姻家庭關係方面損害的,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就非物質損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只有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遭受物質損失,被告人並沒有因此佔有或者獲得被害人財物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殺人、傷害、故意毀壞財物等。
對雖因犯罪行為遭受了物質損失,但是由於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而造成損失的案件(如搶劫、盜竊案件等),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只能按《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通過追繳贓款贓物、責令退賠途徑解決。贓款贓物尚在的,應一律追繳,已被用掉、毀壞、揮霍的,應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贓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的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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