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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土地稅地方留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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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土地稅地方留存比例
土地稅稅率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土地使用稅稅率如下(單位為元/每平方米):


(一)大城市1.5至30;


(二)中等城市1.2至24;


(三)小城市0.9至18;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至12。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