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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中肖像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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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中肖像使用合同
影視作品著作權如何使用

影院放映、電視臺播放和音像製品出版,是影視作品在傳統領域傳播的三大主要途徑。電影的發行如同製作一樣,同樣需要取得國務院電影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電影發行經營許可證》。電影的發行,主要是由電影著作權人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電影發行公司或者自行通過電影院線向所屬影院進行發行放映的。從著作權的行使來說,主要使用了電影的放映權。電視臺播放影視作品使用的是影視作品的廣播權,但是權利人在進行轉讓或者許可使用作品時,一般都直接註明“電視播映權”,而不使用法律規定的“廣播權”。這樣以具體的使用方式界定授權範圍,更加明確和確定。音像製品出版使用的是影視作品的複製權和發行權,權利人進行授權時,也會明確將該兩項權利的使用界定在音像製品出版的範圍之內。


綜上所述,在我國的《著作法》中,並沒有引入影視作品著作權這個詞,參照國外的通用規定,我國對影視作品著作權使用自動產生的原則。並且,影視作品著作權歸製片方享有。由於我國這方面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在日常生活中存在大量侵犯影視作品著作權的案例,這就需要我國相關部門加強對影視作品著作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