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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的共同訴訟訴訟代表人可以一起寫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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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的共同訴訟訴訟代表人可以一起寫起訴狀
訴訟代表人能代替原告寫起訴狀嗎
一般情況下是可以的。訴訟代表人,是指為了便於訴訟,由人數眾多的一方當事人推選出來,代表其利益實施訴訟行為的人。訴訟代表人是指為了便於進行訴訟,由人數眾多的一方當事人推選出來,代表其利益實施訴訟行為的人。法律規定(一)訴訟代表人的條件與人數訴訟代表人的基本條件是:(1)是本案的當事人;(2)具有訴訟行為能力;(3)具有與進行該訴訟相應的能力;(4)能夠善意地履行訴訟代表人職責。根據《民訴意見》第62條的規定,訴訟代表人的人數為2~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託訴訟代表人1~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在行政訴訟中,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14條第3款的規定,同案原告為5人以上,應當推選1至5名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在指定期限內未選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指定。(二)訴訟代表人的法律地位在多數人訴訟中,訴訟代表人的許可權相當於未被授予處分實體權利的訴訟代理人。具體來講,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但在處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實體權利時,如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等,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三)訴訟代表人的更換在訴訟中,訴訟代表人不能履行職責或濫用代表權時,可以更換。在需要更換訴訟代表人時,應由被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更換申請。人民法院認為申請有理由的,應裁定中止訴訟,然後召集全體被代表人,以推選、協商等方式重新確定訴訟代表人。新的訴訟代表人產生後,訴訟恢復。原訴訟代表人實施的訴訟行為,對更換後的訴訟代表人有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