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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改為三年擔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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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改為三年擔保合同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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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三年何時開始

訴訟時效延長至三年從2017年10月1日起開始執行。

1、權利人在《民法總則》施行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和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2、在《民法總則》施行前,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至《民法總則》施行之日尚未屆滿兩年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3、在《民法總則》施行前,依據《民法通則》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雖已屆滿、但自屆滿之日起未超過六個月,或者其訴訟時效期間尚有剩餘不足一年時間,權利人在《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4、在《民法總則》施行前,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民法總則》施行後,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5

、在《民法總則》施行前,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民法總則》施行後,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從《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