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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加收滯納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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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加收滯納金情

在我國,依法繳納稅款是公民的一項基本義務,可是實踐中,總有人會忘記繳納或者存在僥倖心理遲交或者不交。但無論是基於哪種心理,行政機關都會對此行為實施強制措施,即收取額外的滯納金。那麼到底何時需要收取滯納金呢本站網在本文中主要為你介紹房產稅稅收滯納金如何加收下面,本站網小編就帶大家走進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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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加收滯納金可以行政複議嗎?

關於加收滯納金可以行政複議嗎這個問題,我做出如下回答: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一條開宗明義,以“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作為立法宗旨,兼顧“國家稅收收入”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律師認為,納稅人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提供納稅擔保的,若與“實際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相同,不被繼續加收滯納金,則無損“國家稅收收入”;若有異於“實際繳納稅款及滯納金”,而被繼續加收滯納金,必將損害“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是納稅人享有的合法權利,為《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條所明確規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與“提供相應的擔保”系《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所規定的納稅人申請行政複議的兩種前置條件,若兩者有所區別,前者無須繼續加收滯納金,而後者繼續加收滯納金,則無異於變相限制了納稅人的選擇權,架空了“提供納稅擔保”這一行政複議前置條件。按照現行《稅收徵收管理法》所規定的“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標準,納稅人即便無力(既包括無足夠的資產,也包括無足夠的流動性資產)繳納稅款及滯納金,只要成本或損失不低於“年利率18%”,也會不惜採取變現非貨幣資產、外部債權或股權融資等方式,來實現稅款及滯納金的實際繳納,從而滿足申請行政複議的前置條件。顯然,不以經營為目的的變現資產、融資等行為,無疑會損害“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即便納稅人窮盡一切方法,也存在確實無法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的可能。此時,納稅人很可能會望“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而卻步,放棄以提供納稅擔保的方式“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合法權利。由此可知,若對提供納稅擔保而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相對人繼續加收滯納金,則必然使行政相對人的複議權利得不到充分的保護,既不符合《行政複議法》所確立的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提起行政複議的目的,也背離了《行政複議法》所確立的“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之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