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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 | 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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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 兩個月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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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遺囑繼承兩個月後還有繼承權嗎?

您好,關於您提出的遺囑繼承兩個月後還有繼承權嗎問題,我的解答是這樣的,希望對你有用。
1、遺囑繼承人仍然是繼承人,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沒有兩月的固定期限,而是受“遺產分配前”的期限限制。
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2、受“兩月內表示”限制的,不是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而是受遺贈人。
附:《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3、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區別是:
遺囑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用遺囑指定的繼承人,被指定的人仍然是繼承人,而且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遺囑所指定的遺產後,還有權和其他繼承人一起共同繼承遺囑中沒有處分的其他遺產。
  受遺贈人是繼承人以外被繼承人指定的接受遺產的人,受遺贈人不屬於繼承人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