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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皮永久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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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皮永久轉讓協議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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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皮轉讓注意事項有哪些




    在簽訂土地轉讓合同時,買家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做適當的事前調查,包括所要購買的土地是否已經辦理了使用權變更登記;到現場考察一下,土地是否已經交由其他人佔有開發等等;



    2、儘量根據上述優先性規則,儘快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或者讓賣家交付土地,謹防賣家惡意違約;



    3、儘量明確約定較大數額的違約金,一方面能夠增加賣家惡意違約的難度,另一方面,一旦無法獲得土地,仍然能夠基於轉讓合同要求賣家賠償損失。在此,有一點值得注意: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商品房買賣出臺過一個《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8條對於開發商“一房二賣”的行為加重了其賠償責任,增加了“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相比之下,此次“解釋”對於賣家“一土二賣”的賠償責任僅僅只規定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4、該宗土地的性質(劃撥、出讓、集體)劃撥土地需補交土地出讓金,價格土地面積×地級價×30%加上工本費、出讓的只交工本費、集體土地只限本村村民買賣。



    5、國家已審批的宅基地在建蓋的時間上有期限,超過期限國家可以沒收該宗土地,並且不退還購地款。



    6、該宗土地的使用性質(商業、工業、住宅或其他)工業用地你要考慮清楚了。



    7、土地的使用年限,劃撥暫時無使用年限、出讓商業30--40年、住宅70年。



    私人地皮有土地使用證也是不能繼續買賣的,但是可以進行轉讓和出讓。土地使用證的辦理和轉讓、出讓都是有著明確的規定的,如如果原土地使用權所有人不再使用該土地,可以將該土地出讓或者轉讓給他人,手續和需要的材料需要雙方共同到土地局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