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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證人無法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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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證人無法出庭
刑事訴訟中,證人是否必須出庭作證?
  答:你好,新刑事訴訟法對證人出庭作證制度予以了強制性規定。因而如若法院要求傳喚你女兒出庭,則一般其必須出庭。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的規定及第一百八十八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的規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出庭並傳喚的,公民有出庭作證的義務,如不配合法院出庭作證可能面臨訓誡或短期拘留等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