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一般程式

法律 閱讀(2.06W)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一般程式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一般程式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階段辦理以下手續:首先應當攜帶好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然後向看守所提出會見申請,看守所核查後安排會見。律師會見權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律師依法所享有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