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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有些情形下可以去登出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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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有些情形下可以去登出行政許可
哪有些情形下可以去登出行政許可
登出行政許可是指行政許可效力結束後由行政機關辦理的手續,只要被許可人取得的行政許可終止後,行政機關就應當登出該項行政許可。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依法登出行政許可的情形主要有六類: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被許可人未延續行政許可的。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被許可人在法定期限內可以申請延續行政許可,如果被許可人未申請延續或者申請延續但未獲行政機關批准的,行政機關依法登出其行政許可。

二、行政機關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行政機關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具有高度人身依附性,不可轉讓。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或者被撤銷後,即失去行為能力,因此,其已有的行政許可應予登出。

四、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撤銷、撤回的。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行政機關吊銷、撤銷或者撤回,都意味著該項行政許可已經結束,應予登出。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