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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監外執行回家需要什麼手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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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監外執行回家需要什麼手續呢
醉駕監外執行回家需要什麼手續呢
監外執行有兩種,一種是由人民法院決定的,另一種是由罪犯服刑地的監獄決定的。
人民法院決定監外執行的手續如下:
(1)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
(2)抄送至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3)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准許監外執行。
監獄局決定監外執行的手續如下:
(1)罪犯所在監獄監區或分監區區務會討論通過,報獄政科討論並邀請駐監獄的檢察院(組)人員列席參加,初審同意後,進行病殘鑑定;
(2)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檔案。證明檔案應由醫院業務院長簽字,加蓋公章,並附化驗單、照片等有關病歷檔案;
(3)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情形的,監獄應當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徵求意見書》,徵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並與罪犯家屬聯絡,辦理取保手續。取保人和被保人應當在《罪犯保外就醫取保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4)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監獄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連同《罪犯保外就醫徵求意見書》、有關病殘鑑定和當地公安機關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局審批。同時將上述副本送給擔負檢察任務的派出機構。監獄局批准同意保外就醫的,應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副本3份送交報請審批單位
(5)批准保外就醫的罪犯,監獄應當辦理出監手續,發給《罪犯保外就醫證明書》,並對罪犯進行遵紀守法和接受公安機關監督的教育,同時,應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保外就醫罪犯出監所鑑定表》、人民法院判決書影印件或者抄件,及時送達罪犯家屬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6)外就醫罪犯由取保人領回到當地公安機關報到。保外就醫罪犯在規定時間內不報到的,公安機關及時通知其所在的監獄,由監獄負責尋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