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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權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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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權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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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任意解除權的效力

現《合同法》所涉及任意解除權的法律依據有:不定期租賃合同(第232條);承攬合同(第268條);貨運合同(第308條);標的已公開的技術開發合同(第337條);保管合同(第376條);委託合同(第410條)。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合同中對於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權的主體也是有明確限制的,需要參看具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