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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假釋公示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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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法院網減刑假釋公示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11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3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依法辦理減刑、假釋案件,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第二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對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提出申訴的,要依法保護其申訴權利,對罪犯申訴不應不加分析地認為是不認罪悔罪。 罪犯積極執行財產刑和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的,可視為有認罪悔罪表現,在減刑、假釋時可以從寬掌握;確有執行、履行能力而不執行、不履行的,在減刑、假釋時應當從嚴掌握。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 以上是江蘇法院網減刑假釋公示的相關內容,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