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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 減刑假釋立案後須5日內上網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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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減刑假釋立案後須5日內上網公示

新舊規定的公示程式對比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釋出會,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式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201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規定》明確指出,減刑、假釋案件一律在立案後5日內依法向社會公示。

減刑、假釋案件5日內依法向社會公示

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2012年減刑假釋司法解釋》第25條確立了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公示制度,但該條所確立的公示制度存在弊端。“一是公示的範圍主要為罪犯服刑場所,與執行機關報請前的公示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公示作用有限;二是該條未明確公示的具體時間,實踐中有的法院在立案之後,合議庭評議之前予以公示,有的法院則在作出裁定後公示;三是未規定公示的具體期限,導致各地做法不夠一致。”

針對上述問題,此次出臺的《規定》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在立案後五日內將執行機關報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並明確“公示期限為五日”。此外,《規定》第19條明確:“減刑、假釋裁定書應當通過網際網路依法向社會公佈。”

案件審理中引入“人民陪審員”制度

刑法第79條和第82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但未規定合議庭如何組成。此次出臺的《規定》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依法由審判員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孫軍工表示,這一規定明確了可以邀請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理。“在減刑、假釋案件審理中引入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利於人民陪審員代表社會公眾更深入地瞭解和參與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拓寬了公眾的參與渠道,確保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式更加公開和透明。”

六類減刑、假釋案件必須開庭審理

《規定》第6條指出,對6類減刑、假釋案件,應當開庭審理: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的;2.報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釋一般規定的;3.公示期間收到不同意見的;4.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5.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系職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6.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

對職務犯罪的減刑假釋要求更嚴格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宮鳴昨日在迴應“對官員的減刑、假釋等會有什麼不同”問題時表示,從實體上來講,根據中政委意見的要求,對於職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採取更嚴格的標準。

宮鳴指出,“關於職務犯罪罪犯的減刑問題,在2012年減刑、假釋司法解釋的基礎上,中政委的意見提出了更進一步的要求。比如說對職務犯罪罪犯如果判處的是無期徒刑,他必須服刑三年以上方可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注意這裡講的是‘方可減刑’,不是說他到了三年就一定減刑。減為有期徒刑以後,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該間隔兩年以上,這是實體上有了進一步的要求。”

新司法解釋和中政委的意見都對職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條件作了進一步的嚴格限制。宮鳴舉例說,比如說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認定,其中有一條是“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要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這個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必須是罪犯在服刑期間獨立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定的發明專利,而且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如果按照法律規定“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的,這個重大貢獻必須是罪犯在服刑期間獨立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勞動成果。

此外他強調,對於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企圖獲得減刑、假釋機會的,不認定該罪犯有悔改表現,也就是說在考核時這不是加分的因素,是必須減分的因素。而公示走出高牆之外、面向社會的方式,對於嚴格規範職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能夠產生很大的監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