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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轉移財產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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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轉移財產如何界定
惡意轉移財產如何界定
【問題解析】
惡意轉移財產的界定有:
    1、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或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財產;
    3、執行期間主要表現為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轉移財產。
    短時間內有大額資金的進出且流水相比是明顯異常的,並大額資金的進出不能做合理解釋。
    惡意轉移財產,也就是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於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對此行為,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法律依據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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