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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轉移財產該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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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轉移財產該如何界定
惡意轉移財產該如何界定
惡意轉移財產主要有如下幾種情形: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情形屬於法律上所說的惡意轉移財產。
(2)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
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撒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該情形也屬惡意轉移財產。
(3)離婚財產轉移,夫妻離婚時,為了達到佔有夫妻共同財產為目的,隱藏、轉移、低價賤賣夫妻共同財產的。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