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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脅恐嚇他人該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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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脅恐嚇他人該如何處罰
威脅恐嚇他人該如何處罰
所謂的恐嚇威脅罪,我國現行法律沒有規定此罪。但實際上已經有其它條款做了恐嚇行為的刑事處罰,那就是刑法中的尋釁滋事罪。
《刑法修正案(八)》對尋釁滋事罪做了修改,明確將“恐嚇”增加規定為尋釁滋事犯罪的行為之一,所以,我們要了解恐嚇罪立案標準的內容,也可以參考著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的內容進行了解。
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人們之間發生衝突,恐嚇是不可取的,即使是口頭恐嚇,情節十分惡劣,也可能構成犯罪,受害人可以到公安機關報案。符合立案標準的,公安機關以尋釁滋事罪的案由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