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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親屬鄰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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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親屬鄰里糾紛

暴力犯罪是我國當前刑事犯罪活動中十分突出的犯罪現象。由於國際恐怖活動的影響,海外黑社會組織向祖國大陸的不斷滲透。國內暴力犯罪活動也日趨嚴重。運用法律手段遏制、預防暴力犯罪,特別是嚴重暴力犯罪,是當前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環節。在中國,暴力犯罪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破壞社會治安的行為,是中國刑法和司法機關打擊的重點。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鄰里糾紛故意傷害案辯護意見是怎樣的



    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



    (一)故意傷害罪的量刑起點的確定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4)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後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僱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2)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



    (3)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二)故意傷害罪的“致人重傷“情節認定



    這裡所說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其中“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併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顱腦損傷、頸 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



    法律依據: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鑑定重傷主要依據該《人體重傷鑑定標準》進行。



    (三)故意傷害罪的”致人死亡“情節認定



    這裡所說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出 於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於被害人受到傷害後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特別殘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採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為。



    (四)故意傷害罪在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分清故意傷害罪與殺人罪的界限。兩罪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故意,如果行為人沒有這種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傷害他人身體健 康的故意,即使行為導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傷害罪;如果行為人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為沒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也構成殺人罪(未遂)。



    2.分清故意傷害罪與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界限。過失重傷罪在主觀上是過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須造成他人重傷的結果才能構成犯罪,而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是故意的,即使致人輕傷,也構成故意傷害罪。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不一定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情況,如刑法關於強姦婦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規定和搶劫 致人重傷、死亡的規定等,這些都屬於刑法的特殊規定。根據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的原則,刑法有特別規定的,一律適用特別規定。



    綜上所述,如果領裡糾紛真的上升到需要通過官司來解決的那麼都是比較麻煩的案件,可以聘請律師來為自己進行辯護,但是一般的民事糾紛法院方面能選擇調解就儘量調解。當然自己也可以做正當防衛的辯護,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