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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還分先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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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還分先後嗎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型別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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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分先後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對輪候有明確的規定,財產保全是為了將來的有效執行,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是問題的關鍵。

關於採取輪侯查封措施後多個普通債權的執行順序,提出輪侯查封制度的《通知》和《民事執行措施規定》都沒有做出相關的、專門的法律規定,倒是一些民事執行司法解釋對此作了規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執行規定(試行)》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31條等,規定了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主體申請執行時的一般分配原則,主要包括:
1、優先受償。可以優先受償的債權,包括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破產企業所欠稅款、工程建設款等。《執行規定(試行)》第九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參與分配程式,主張優先受償權。
2、普通債權。《執行規定(試行)》第八十八條規定了普通債權分配的最基本原則: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同時,第八十九條規定:如果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的,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可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被執行人破產;進入破產程式後,依據《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①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②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③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如果被執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組織的,《執行規定(試行)》第九十條: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另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第五百一十六條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後順序清償。對於被執行人為法人的,法院主張走破產程式,否則,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有優先受償權,對於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的,原則上是可參與、按比例分配,但是實踐中會給予財產保全申請人適當照顧。